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户籍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延缴,延缴期间由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缴费,延缴后符合规定缴费年限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原已办理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手续且符合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手续,原“先补”的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全额退还,其按月缴纳的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标准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完善低标准养老保险政策
各类用人单位中的本市户籍职工,其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下的,用人单位在书面征求本人同意后,可以为其办理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手续。
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预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低标准养老待遇规定条件的,本人可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关于印发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2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办理“先补后延”手续,符合规定条件后,按月领取低标准养老待遇。
从2010年5月1日起,在核准低标准月养老待遇时低于统筹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35%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 35%予以补足。
五、完善最低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
2008年10月1日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符合享受最低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60%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予以补足。为使新老制度平稳过渡,今后统筹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低于统筹地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最低基本养老金按统筹地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补足。
六、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转换衔接办法
本市户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员,参加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后,经本人申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可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补贴)按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时的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的缴费标准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2006年5月前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折算标准统一按2006年5月的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缴费标准确定。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市区同期第3档缴费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折算年限。经折算后个人账户有剩余的,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