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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四)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运用激励和惩戒手段,对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建立健全由政府、司法部门、各类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的市场联防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市场监管水平。健全失信惩戒机制,通过推行行政性、监管性、市场性、社会性、司法性等五类失信制裁联防机制,对失信主体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2009〕93号)的相关规定实施惩戒;完善守信受益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或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积极引导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于信用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和个人,鼓励其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帮助下,通过实施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措施,恢复企业信用或个人信用。
  (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如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尽快出台我市信用服务行业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相关准入、管理、奖惩、退出机制。支持和鼓励其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有关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扩大信用产品及服务种类,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对不遵守行业规则、自身不讲信用的信用服务机构,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促使信用中介服务业规范运作、适度竞争、限制垄断、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自律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六)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广泛使用信用产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交易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的选择、资质认定管理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工作、公务员录用等事项办理中使用信用产品;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通过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引导各类主体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扩大信用经济规模,降低交易风险。各单位、各部门要按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加快落实。
  (七)倡导信用理念,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通过多种方式普及信用知识,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消费者的信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要结合职业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加强诚信宣传教育。诚信宣传教育要针对不同对象确定重点内容。发挥典型引导作用,增强其诚信守法意识。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和企业要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制定诚信标准和行业规范,把职业道德作为岗前培训的必修课,使从业人员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道德规范,培养敬业精神。要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提高诚信宣传的科技含量,扩大传播范围,使诚信宣传教育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更富有亲和力、吸引力。把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作为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引导各类主体重视自身信用程度的社会评价,努力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在全社会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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