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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十)加快推进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明确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各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规划,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建立工作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本地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以上各有关责任单位要抓好工作落实,制订相关实施方案和工作规划,报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对《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尽快出台相关制度,健全对有关企业和个人征信管理、信用评级管理、信用信息查询披露管理、信用服务机构与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和服务,并逐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归集管理,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撑。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作为本地区、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完善本地区、本行业信用监督管理系统,广泛收集和及时处理各类对象身份和经营行为的信用信息,并按照《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将各类信用信息向市社会信用服务中心报送,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撑。
  (三)积极推进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早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应用先进信息技术,按照实用性、兼容性、开放性和标准化的原则,在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建立本系统信用信息库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市统一的企业与个人的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共享平台建设,确保信用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有效共享。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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