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的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在市建委设立由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要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加强配合,组织力量、制订细则、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联席会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职能部门及五城区政府,建立社会停车场(库)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停车场(库)的有关政策,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严格工作纪律。
要对社会力量建设停车场(库)的经济补助工作进行周密部署,严格工作标准和程序,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经济补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设施监管。
接受政府补助建设的停车场所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提供公共停车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获得经济补助后,不得擅自占用停车场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告知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强制恢复原使用功能。接受政府补助建设的停车场所必须在停车出入口明显处设立“政府补助公共停车场所”的标志,对其公共开放性实行群众监督。
(五)明确职责分工。
1.市建委:除履行基本建设审批职能外,负责牵头社会停车场(库)建设补贴等鼓励政策的制订、指导、督促和检查等工作;负责对纳入补助计划的各类社会停车场(库)建设进行协调;负责复核各区上报项目情况,并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和下达补助计划。
2.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负责社会停车场(库)建设补贴等鼓励政策的制订、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负责会同市建委编制和下达补助计划;负责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负责督促各区配套资金到位。
3.市公安局交警局:除履行基本建设审批职能外,负责停车场(库)项目验收,并出具停车设施验收合格证明;负责做好新增停车设施的建档、年审、后续监管等管理工作。
4.五城区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各类社会停车场(库)补助申请项目汇总、审核和计划上报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社会停车场(库)项目建设协调工作;确保区级配套资金到位。
5.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单位执行鼓励补贴政策情况的审计监督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