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津发改投资〔2009〕12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市政府令第2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73号),为规范特定目的公司投资行为,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债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定目的公司是以政府出资和资源为基础,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承担城乡和经济功能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任务的公司,包括土地整理公司(中心)、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和各经济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公司。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定目的公司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按其性质可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
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载体功能为目的,项目本身没有经营性收入,纳入市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城市路桥、河道改造、环境治理、大型引水工程和城市绿化等项目。
准经营性项目是指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同时具有一定可经营成分,而自身收入难以平衡投入的项目,主要包括地铁、城市综合开发等项目。
经营性项目是指企业根据自身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的需要自行组织经营的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项目,包括高速公路等项目。
第二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条 特定目的公司项目投资计划应当遵循“借用管还”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市建交委、市农委、市市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要在每年三季度末汇总归口管理的特定目的公司下一年度投资需求,报市发改委汇总。市发改委组织评估、论证后,会同市财政局衔接部门预算,编制下一年度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滨海新区及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每年三季度末汇总本级政府特定目的公司下一年度投资需求,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下一年度本区县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将批准后的投资计划抄送市发改委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