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需要给予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办法》报送省经贸委或商务部决定。

  第八条 上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执法事项委托下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九条 上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条 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或有权处理的重大案件,应在立案和结案时报省经贸委和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或有权处理的重大案件,应在立案和结案时报省经贸委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案件是指未取得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即无证经营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证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有《办法》
  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举报案件可用书面或者口头举报方式。
  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必须详细记录。
  举报人举报案件,应当尽量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并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对举报人的举报奖励办法和奖励资金来源,由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举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78号)执行。

  第十二条 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笔录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

  第十三条 对下列涉嫌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
  (一)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