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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9]第29号)


  《重庆市供用电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2009年11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供电企业和用电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和建设、供用电设施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工作的领导,将电力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挥电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

  第四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市政、工商、质监、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电力建设、供应与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网规划建设、供用电设施、供用电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科学用电的宣传和教育。

第二章 电网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电力发展规划。

  制定电力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适度超前、均衡协调的原则。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有关规划同步实施。

  第八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电力企业根据全市电力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电网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电网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网专项规划,报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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