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前筛查发现胎儿异常的,将孕妇转至许可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
(四)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追踪观察及转诊制度。
六、规章制度
(一)人员岗位职责;
(二)自查制度;
(三)实验室操作规范;
(四)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五)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
(六)疑难病例转会诊制度;
(七)追踪观察随访制度;
(八)资料管理制度;
(九)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十)仪器设备、试剂及药品材料管理制度。
河北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基本标准
根据《
河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及国家卫生部相关文件,制定本标准。
一、 组织设置
(一)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需设立产前诊断诊疗组织,设主任1名,下设办公室和资料室,分别负责具体的管理和信息档案工作。
(二)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设有遗传咨询、影像诊断(超声)、细胞遗传、分子遗传、生化免疫、妇产科、儿科、病理科、临床遗传等专业科室。
二、 人员要求
(一)人员配备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至少配备1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1、临床医师
(1)从事遗传咨询、妇产科及影像(B超)医师各2名;
(2)儿科医生1名。
2、实验室技术人员
(1)生化免疫技术人员1名;
(2)细胞遗传、分子遗传技术人员各2名。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1、临床医师
(1)医师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妇产科及其他相关学科5年以上临床经验,接受过临床遗传学专业技术培训;
(2)医学院校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严前诊断技术服务10年以上,掌握临床遗传学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过临床遗传学专业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