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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基本标准》的通知


  (三)产前筛查发现胎儿异常的,将孕妇转至许可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

  (四)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追踪观察及转诊制度。

  六、规章制度

  (一)人员岗位职责;

  (二)自查制度;

  (三)实验室操作规范;

  (四)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五)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

  (六)疑难病例转会诊制度;

  (七)追踪观察随访制度;

  (八)资料管理制度;

  (九)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十)仪器设备、试剂及药品材料管理制度。

  河北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基本标准

  根据《河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及国家卫生部相关文件,制定本标准。

  一、 组织设置

  (一)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需设立产前诊断诊疗组织,设主任1名,下设办公室和资料室,分别负责具体的管理和信息档案工作。

  (二)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设有遗传咨询、影像诊断(超声)、细胞遗传、分子遗传、生化免疫、妇产科、儿科、病理科、临床遗传等专业科室。

  二、 人员要求

  (一)人员配备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至少配备1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1、临床医师

  (1)从事遗传咨询、妇产科及影像(B超)医师各2名;

  (2)儿科医生1名。

  2、实验室技术人员

  (1)生化免疫技术人员1名;

  (2)细胞遗传、分子遗传技术人员各2名。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1、临床医师

  (1)医师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妇产科及其他相关学科5年以上临床经验,接受过临床遗传学专业技术培训;

  (2)医学院校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严前诊断技术服务10年以上,掌握临床遗传学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过临床遗传学专业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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