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基本标准》的通知
(冀卫妇〔2010〕3号)
各市、扩权县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
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工作,以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进一步统一我省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服务,根据卫生部《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河北省产前筛查管理办法(修订稿)》、《河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标准》。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基本标准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基本标准
根据卫生部《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文件和《河北省产前筛查管理办法(修订稿)》,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设置
(一)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需设产前筛查医疗组织,设主任1名,下设办公室和资料室,分别负责具体的管理和信息档案工作。
(二)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设有宣教室、遗传咨询门诊、影像(超声)室、生化免疫实验室、妇产科、儿科等专业科室。
二、人员要求
从事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一)人员配备
1、临床医师: 从事遗传咨询、影像(B 超)、妇产科、儿科医师各1名以上。
2、实验室 :生化免疫技术人员1名以上。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1、临床医师
(1)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或其他相关学科3年以上临床经验,并接受过临床遗传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