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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活照料  □家政服务  □康复护理服务
  □日托服务  □心理咨询  □精神慰藉
  □临终关怀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为社区居家养老补助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时,可以接受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作为结算凭证,并根据规定进行结算。
  三、甲方权利:
  (一)对乙方业务上进行指导,负责组织对乙方的评估考核,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乙方在定点服务机构中服务质量的排名情况。
  (二)要求乙方如实提供《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上有关内容,并按上述内容提供服务。
  (三)甲方可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或提请有关部门对乙方实施追回已结算消费券金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消费券结算或解除服务协议等处理。
  四、甲方义务:
  (一)保证乙方正常的服务活动不受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的限制和干扰。
  (二)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乙方作为定点服务机构的信息通过市民政局的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保证乙方在其服务覆盖范围内,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能与居家养老服务结算机构正常结算。
  (四)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乙方提出的异议调处进行调查处理。
  (五)接受和落实市民政局对乙方提出的异议调处进行调查处理的结论和意见。
  五、乙方享有的权利
  (一)乙方合法自主经营权不受干涉。
  (二)乙方有权在《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中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三)乙方就下列事项有向民政部门要求进行异议调处的权利:
  1、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干扰、限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其覆盖范围内开展正常服务。
  2、社区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机构无理拒绝结算。
  3、对各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监管机构认定其违反《管理办法》作出处理不服的。
  六、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二)遵守《管理办法》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四)认可甲方的服务结算方式,与甲方进行服务费结算。乙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结算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六)乙方应当约束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政府部门的名义强行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七、因下列任一种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即时单方解除本协议:
  (一)因乙方违反《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的规定。
  (二)因乙方不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且已经妥善安排原有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并经甲方同意。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执行。
  (四)因政府政策发生变化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即行解除本协议。
  八、乙方未能尽到本协议约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对损失给予赔偿。
  九、本协议有效期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乙方可在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签申请。
  十、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十一、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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