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二)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诺书(见附件2);
(三)申请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四)申请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五)申请机构章程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七)国家或有关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有从业许可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从业许可或专业资质证明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八)国家或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有职业认证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九)申请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复印件;
(十)申请机构服务操作规范;
(十一)为老人或残疾人服务的服务档案复印件一份(查原件留复印件);
(十二)服务机构收费标准。
第九条 基本程序如下:
(一)受理和评估。各区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机构提供的齐全申请材料次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筛,除审查书面材料外,应组织2名以上的评估人员实地评估。评估人员中应有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评估过程中,书面资料与实地评估情况不一致的,以实地评估为准,填写《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评估表》(见附件3),并将全套材料报各区民政部门进行综合评估。
各类定点服务机构的具体评估标准,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订。
(二)综合评估及签约。各区民政部门应于收到全套材料的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评估,各区民政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情况择优选取申请机构。
对确定为定点服务机构的,各区民政部门或其指定、授权的受理机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范本见附件4);决定不予签约为定点服务机构的,各区民政部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机构《申请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不予签约通知书》(见附件5)。
(三)备案。各区民政部门应在与定点服务机构签约工作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填写《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见附件6)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定点服务机构的公布。各区民政部门应在签约工作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新增定点服务机构的名单通过市民政局的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定点服务机构应在签约后的一个月内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标明“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的牌匾。
第十条 各区民政部门按照《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范本见附件4)对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协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 服务区域和服务内容;
(二) 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
(三) 费用结算办法;
(四) 定点服务机构违约处理方式;
(五) 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一条 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定点服务机构可在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向原签约机构提出续签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原签约机构可不予签约。
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续签申请时,应向签约机构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包含本机构发展概况、服务人员人数、接受服务的受助人人数、消费券结算数量、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信息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年度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