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在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驻浙监〔2006〕25号)
各在浙中央预算单位,在浙国有独资、国家控股银行省级分行,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02〕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 〔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通知》(财库〔2005〕353号),为检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审批、备案、年检情况,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管理,我办决定对在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从2006年3月开始至5月底结束。
二、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对象为在浙中央预算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单位,与在浙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必要时延伸检查有关开户银行。
三、检查内容
(一)应纳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单位是否已来我办办理账户申报、审批手续。
(二)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经我办审批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是否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开户行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是否违反《暂行办法》规定,为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
(四)经我办审核批准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五)是否存在变更单位名称、改变开户银行、变更银行账号、撤销银行账户未向我办如实上报的现象。
(六)是否按规定办理定期存款账户、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零余额账户的备案工作。
(七)是否按规定办理账户年检申报手续。
(八)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出租、转让银行账户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