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定的建设用地指标要求,加快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进度,年内省厅力争完成吉林、白山、通化、榆树、公主岭和梅河口等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工作,计划完成四平、辽源、白城等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工作;各市州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加强对县(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报批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切实提高规划审批效率、规范审批程序;各县(市)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尽快完成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控详规和各类专项规划的报批工作。
三、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健全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做好《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送审稿)的征求意见工作,力争年内颁布施行。加快《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进度。严格城乡规划修改审查认定制度,尽快下发《吉林省城乡规划修改认定办法》。认真宣传贯彻《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着重研究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尽快建立城乡规划环评审查和实施监管制度。各地要依据《
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就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政务公开、规划评估以及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等重点问题,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
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体系。
四、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做好《吉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不断提高全省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各地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制度,提高规划条件的技术含量,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分级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凡不符合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严格履行城乡规划修改认定程序,认真做好公示、规划评估和专题论证工作。
大力推行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尽快下发《吉林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在做好试点城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向省内其他大中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不断完善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加强对各类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示和听证制度,妥善处理好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规划审批、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