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呼伦贝尔市草原生物多样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0〕7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呼伦贝尔市草原生物多样性管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编号:HGS-2009-0019)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2010年1月18日
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促进呼伦贝尔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呼伦贝尔草原从事野生动植物开发利用、草原利用与建设、水资源利用、矿产开发、工业生产、风能开发、城市拓展、交通建设等对生物多样性产生影响的相关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生物多样性”是指生物及其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四个层次。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草原是指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具体指海拉尔区、陈旗、鄂温克旗、新左旗、新右旗、满洲里市以及牙克石市和额尔古纳市的草原区部分。
第五条 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全市的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和部门的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