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表明,各县区相关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2008年度种粮四项补贴及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各项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但由于部分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认识不高、理解不透、项目规划不科学、执行不力、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原因,还存在滞留退耕还林专项资金、虚报农户退耕还林面积、补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小麦良种项目未按计划全面实施及项目实施进展缓慢等影响群众利益的问题,需引起各县区政府及各级财政等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未及时兑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1274993.68元。(1)渭源县财政局欠拨全县2000年度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420000元;(2)安定区李家堡镇滞留麻子川村2000年退耕还林现金补助15044.20元;(3)渭源县峡城乡滞留全乡2008年度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资金12773.6元;(4)通渭县华家岭乡滞留大牛村2000年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54900元,至2009年8月8日审计时才拨付给有关农户;(5)因动态管理未及时兑付2008年度退耕还林补助资金727938.68元。其中通渭县马营镇268249.58元、安定区李家堡镇43246元、团结镇79684.50元、杏园乡14798.40元、宁远镇321960.20元;(6)安定区李家堡镇因窑坡村土地纠纷问题未及时兑付2006年至2007年度现金补助13756元;(7)通渭县常河镇因农民分户等原因未及时提供花名册致使退耕还林补助资金15371.20元未能兑付到农户;(8)通渭县第三铺乡因造林站花名册提供不及时、不完整等原因将2000年退耕还林现金补助15210元未兑付给退耕农户。不符合《
退耕还林条例》第
40条、
43条及《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8〕66号)第
16条的规定。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
《处罚处分条例》)第
6条的规定,责令渭源县财政局、峡城乡及安定区李家堡镇等单位尽快拨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并对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对因动态管理未及时兑付补助资金的相关单位,要求积极组织力量,对动态管理期限较长且已补植补栽的尽快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对未补植补栽的加大督促力度,积极利用秋后雨水丰富、墒情好的有利条件进行补植补栽,待验收合格后尽快兑付;对通渭县常河镇、第三铺乡的问题,责成有关人员尽快完善各种手续,靠实责任,及时兑付资金;对安定区李家堡镇窑坡村因土地纠纷问题未兑付的补助资金,要求区政府责成林业、财政、土地、农业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调查其原因,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以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和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