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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年1月25日 粤地税发[2010]1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培训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程序复杂,征管环节多,准备时间短。各级地税部门务必强化学习培训工作,重点是税政人员、征管人员、税收管理员、12366接线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通过座谈会、培训班、实例讲解等方式,迅速组织学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四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配套文件,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政策要义、具体内容和征管要求。
  二、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工作稳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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