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工合作,重点治理,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治超”工作涉及面广、战线长、环节多,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分工要求,履职尽责,通力合作,落实好部门联勤制度。交通、公安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抓紧完善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制度,要以“治超”站点为平台,推行路政、运政和公安交警联合“治超”,开展一站式检查,减少“多头”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对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要严格实施卸载和处罚,对非法改装车辆,特别是非法改装的悬浮轴车辆要重点整治。
在加强路面监控的同时,要把“治超”的重点放在源头治理上,切实把好车辆标准、源头装载、货物运输三个关口。公安交警部门要继续严把车辆准入关,加强对车辆登记和上牌工作的监管,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型一律不予登记和发放牌照,并全面推行违法超载驾驶员扣分记分制度。发改、工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车辆生产和改装环节的监管,依法严厉整治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企业,坚决遏制非法改装车辆行为。运管部门要加强货运站场的源头管理,确保出站、出场车辆无超限超载,要建立货运企业和驾驶员信誉档案制度,实行“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安监部门要配合质监、公安、交通等部门抓好危险化学品运输源头的监管,严格禁止超量、超限、超品种范围装载。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查处的超限车辆要坚持不卸载不予放行的原则,不能以罚代卸、以收代管。如果不卸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除对车辆所有人进行处罚外,要追究非法改装企业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责任。对非法改装车辆取得合法证照的,要追究车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执法,统一“治超”技术标准
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
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5〕30号)、《
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规定,以核定载量作为衡量车辆超载违法的基本标准,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全面落实对违法超载驾驶人的行政处罚和计分制度,进一步提升“治超”执法工作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