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党费管理;
(四)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第五条 社会组织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分级管理、归口管理、分类管理、制度管理、动态管理、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关系管理
第六条 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其党建工作和党员管理工作由同级社会组织党工委管理;未成立社会组织党工委的,由同级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党组织管理。
对在民政部门登记、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其党建工作和党员管理工作由对口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管理。
对规模较小、分布广泛,且与街道、社区及乡镇、村关系紧密的社会组织,如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民办幼儿园、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等,其党建工作可经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部门与其所在街道、社区或乡镇、村党组织协商,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 党员所在的社会组织已建立党组织(含联合建立、临时建立党组织)的,应将本人组织关系转入该社会组织党组织,参加社会组织党的组织活动。未建立党组织(含联合建立、临时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同级社会组织党工委,或同级民政部门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活动。
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社会组织任驻会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并在社会组织领取报酬的,必须把组织关系转移到社会组织;离任时,把组织关系转回原单位党组织。在社会组织工作半年以上的流动党员,一般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社会组织;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其现有单位的组织生活。
第九条 社会组织党员因工作单位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应在转入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社会组织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应按规定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社会组织党员,在所去地区或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组织关系不变,仍在原社会组织交纳党费,享有党员权利。
社会组织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应按规定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