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处理宗教事务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宗教院校,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办理有关事务。
(八)依法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基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新闻发布和内部审计等工作;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厅机关财务及所属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政策法规处
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并监督实施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组织宣传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法规,搞好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本厅行政许可受理有关工作,承担本厅行政复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民族关系并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权益的贯彻落实;协调做好我省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及民族宗教领域维护稳定工作。
(三)民族经济发展处
协助拟订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扶贫工作,负责民族统计工作,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挂钩帮扶工作和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的分配管理;承担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民族社会事业处
研究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发展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或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有关事宜,承担涉及民族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卫生、广电、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有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