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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等转发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10〕57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工商局: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省加强报废汽车监管的有关工作要求。请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闽经贸商业[2006]339号)及《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闽经贸贸管[2002]695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一并严格执行。
  一、加强对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
  各地经贸部门要对属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未经省经贸委批准擅自变更报废汽车收购站或拆解场场地范围和地址的,要责令其立即改正,申请补办审批手续;督促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出售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拼装汽车,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一经查实,立即报告省经贸委,同时抄告同级工商、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各地经贸部门要积极推动属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完善自身回收服务体系,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引导和帮助企业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升级改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施设备,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防止二次污染,减少资源浪费。
  二、认真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各地经贸部门要对属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登记、拆解报废汽车的各管理环节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督促立即改正。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检查报废汽车注销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申汽车注销要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对需要监督解体的,要及时派员前往监督解体;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前来为车主代办注销手续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确保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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