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和动态监测制度。结合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构建土地利用规划、年度计划实施监测体系。适时对规划实施、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规划实施效益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划滚动修编机制,增强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作用。
建立规划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将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全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促进公众监督,增强公众举报不按规划用途利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的自觉性。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实现《规划》各项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要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确保实现规划目标。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规划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级规划实施负总责。要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因素,并完善相关评价和考核办法。
要广泛开展对《规划》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规划》。通过学习和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土地管理者和土地使用者牢牢把握和深刻领会《规划》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划》的重要性,真正树立起依照法律和规划管地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观念,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管理的宏观控制作用。
科学编制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在《规划》的控制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凡未按要求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报批工作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不得通过调整规划方式批准建设项目用地。要完善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各地应在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结合实际,设置和编制专项规划,形成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主体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要密切跟踪经济运行态势的变化,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科学安排土地供应。要统筹近期建设急需和长远可持续发展用地需求,对“十二五”、“十三五”规划期间拟开工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以及扩大内需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工艺新产品项目等都要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下,予以保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建立与耕地保护权益相关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充分调动基层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建立耕地保护专项资金,落实新增耕地的耕种补助和补划基本农田的设施配套资金,提高农民保护耕地和培肥地力的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耕地改良、土地综合整治的投入,建设高产稳产农田,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建立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机制,规范完善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土地利用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各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合同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复核制度,实现优质耕地得到永久保护,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更加合理,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断提高,土地生态功能得到恢复和增强,土地调控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的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