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月21日
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慈善活动适用本条例。
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依照《
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慈善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以慈善为唯一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发展慈善事业,应当遵循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的方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将其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内部管理等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