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办市场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土地、房屋使用证明;
(四)规划部门批准的市场规划平面布置图;
(五)市场经营服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予登记注册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市场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办理市场经营服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个以上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30万元人民币;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管理条件。
(二)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做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予登记注册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设立市场经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依照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第八条 市场名称和市场经营服务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在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辖区域内享有专用权,其它市场开办者不得使用同一名称申请登记注册。
第九条 市场经营服务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应当规范为“物业管理”或“市场经营服务”,字号原则上应与市场的名称相同;有特殊需要的经登记注册部门预先审查核准后,可以不使用同一名称字号。
第十条 市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或市场经营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