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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2010年市政府第一次农业调度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农办、龙岩市财政局制定的《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扶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认定和资金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服务工作,促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加快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特指通过收购并加工农产品(除木业),带动农户扩大种养规模,使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加工规模和固定资产投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的项目,所属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条 坚持原则

  (一)竞争淘汰机制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龙头企业认定与资金扶持分开原则;

  (四)扶持资金与新增产值、税收挂钩原则。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龙头企业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在本市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竹业等行业农产品为加工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二)投资经营规模较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15万元以上(含免税)。

  (三)企业资质好。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产品转化增值力强;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带动能力强。在本市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数在500户以上,企业以加工为纽带,通过合同、股份合作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购销关系或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五)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能依靠科技进步,应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开发生产名、特、优、新产品,产品质量好;企业或生产的产品通过相关质量体系认证;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的形成。

  (六)企业制度健全。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特别是财务制度比较健全,依法经营,形象良好。

  (七)企业品牌知名度高,信誉好。近三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福建名牌产品、福建著名商标、龙岩市知名商标、绿色食品标志、有机食品标志等其中一个以上称号的企业优先。

  (八)企业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监测工作和各类商贸活动,主动开展企村联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

  第六条 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龙头企业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各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实地核实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文上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农办、财政局。

  (二)提供如下申报材料和证明:

  1、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在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实地查看原件)。

  3、固定资产投入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4、由税务部门纳税征管系统生成的上年度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减免税企业需提供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由金融部门出具的信用情况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市诚信促进会最新评定的诚信企业文件。

  6、获得品牌称号文件复印件。

  7、为鼓励台商到我市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属台商独资或控股的,简化申报手续,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统计部门出具的列入规模统计产值证明。

  第七条 企业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时,需复印件一式六份,市、县两级农办、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各一份;各种证明材料原件经市、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审验、审核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归还申报企业(下同)。

  第八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所有材料,送达市农办、财政局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4月20日。

第三章 龙头企业的认定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市农办、财政局。市农办、财政局在认真复核申报材料(包括规模统计产值)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上报市政府农业调度会研究,并将拟认定的龙头企业名单在《闽西日报》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反映问题无事实依据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确认。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 对当年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已达3000万以上,有利于我市产业发展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上报,经市政府农业调度会研究,可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二条 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每年认定一次新的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龙头企业可申报补助资金。

  1、经市政府认定且在有效期内,除木材、粮食、饲料等加工龙头企业外的市级农业产业化加工类龙头企业;

  2、当年新增产值500万元以上,且新增税收须达到新增产值1.5%以上的比例增长(按税法规定免税的须提供县级税务机关证明和相关的免税文件)。

  第十五条 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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