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意见
为充分发挥总体规划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增强规划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有效引导资源配置方向,“十二五”时期我市需要在一些关键领域和重要方面制定重点专项规划,作为总体规划实施的重要支撑,与总体规划同步组织编制。根据全省“十二五”规划研究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市组织开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二五”专项规划的定性及分类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精神,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特定领域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专项规划要重点围绕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矿产等重要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等公共事业以及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等领域编制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突出战略性和可操作性,力求目标量化、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措施可行。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也可根据需要展望到2020年,到编制下一个五年规划时再滚动修订;对一些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快的产业可以缩短或灵活确定规划期。
专项规划一般应当明确特定领域的项目布局并列明该领域的重大项目。列入专项规划的重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市的发展战略,达到规定的前期工作深度要求,并明确建设时序。
二、“十二五”专项规划研究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要紧紧围绕加快建设生态型经济枢纽和海西重要增长极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省委《实施意见》和市委《若干意见》。
(二)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阶段工作重点,紧密结合我市“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