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油节电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调度和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节油节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商务局、农牧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各自职责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节油节电相关领域的信息、技术优势,为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开展节油节电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节油节电工作负总责,将节油节电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考核,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确保节油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油用电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重点用电单位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电平衡测试,并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监测)机构,要组织指导重点用电单位对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进行检测。质监部门要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执法检查,促进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2.加强电力生产企业节电管理。电力生产和输配企业要降低自用率,减少损耗。开展对标管理,分析国内外同类企业先进电耗指标,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3.强化节油节电监管。市、县(区)统计部门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加强统计分析,掌握用油用电及节约情况。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管理,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大型耗油耗电设备节能运行、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浪费能源的行为。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节油节电能效标识和产品质量管理,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虚假标识,规范标识行为,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大对终端节油节电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各类假冒及不合格节电产品流入市场。
(三)加强政策引导。
1.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平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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