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格式条款含有减轻、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内容的,经营者应当在合同订立前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八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数额明显偏高;
(二)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撤销、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行使合同解释的权利;
(四)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公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
第十一条 下列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经营者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30日内报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格式条款的除外:
(一)房屋买卖及租赁、物业服务、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二)旅游合同;
(三)汽车买卖、租赁合同;
(四)供电、供水、供气合同;
(五)邮递、通信、有线电视服务合同;
(六)经纪合同;
(七)经营性培训合同;
(八)美容健身、餐饮住宿、摄影服务合同。
前款规定之外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需要备案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者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