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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新雄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须知、店堂告示、说明、凭证等,其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协助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

  第五条 经营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鼓励经营者参照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格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第七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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