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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徐 恒(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朱玉峰(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刘继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肖家璇(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维稳办主任)

  任筑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
  陈新宇(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赵 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蔡定荣(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沈可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杜 清(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班午林(市人防办主任)

  李 颖(市政府法制局局长)

  杨 军(市地税局局长

  张 跃(市工商局局长)

  王 兵(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进度,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关于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制定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国有土地范围内通过购买取得的商品房或拆迁安置房以及单位自建房屋,因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已实际交付使用3年以上的房屋,商品房购房人或被拆迁人以及建房单位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登记。

  二、对房屋前期规划、用地手续合法,无权属纠纷的房屋,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证工作组直接给申请人登记办证。对于严重违反规划、消防及违规销售等情况特殊的,由市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项目,申请历史遗留问题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表;

  2.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收取复印件);

  3.购房合同(原件);

  4.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

  5.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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