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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

  (四)鼓励和支持民营医院开展科技创新。具备条件的民营医院,可以依照程序申请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医疗特色专科项目和卫生科研立项。经评审确定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及科研立项的,政府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并对取得突出成果的予以奖励。
  (五)对民营医院承担社会职能给予补偿。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民营医院必须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同级财政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的补助。民营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救治的,经审核后由审批设立的同级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五、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一)依法加强民营医疗机构执业管理。根据《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对民营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属地管理。100至499床位的综合医院,100至249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99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市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99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门诊部、诊所、县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急救站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复核意见,作出是否批准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执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的准入管理及执业行为监督。
  (二)建立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考评体系。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医德医风和诚信服务考核制度,完善进出机制。实行全行业统一的医疗服务质量与医院管理评价标准。
  (三)指导民营医疗机构坚持正确办医方向。民营医疗机构应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办医方向和宗旨,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安全合理用药。加强自身财务及资产管理,维护患者、投资者、医护人员、员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卫生部门核定的执业科目开展诊疗活动,遵守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树立依法诚信服务观念。
  (四)加强民营医疗卫生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的医疗服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要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查处、取缔无证行医和不规范的医疗行为,营造依法执业、公平竞争、诚信办医的医疗执业环境。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成立民营医疗机构行业组织,在维护民营医疗机构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强化行业自律,倡导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树立民营医疗机构良好的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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