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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

  (三)鼓励各类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多元化改造、重组;鼓励引进高级职称专业人员和确有专长技术人员服务民营医疗机构;鼓励现有民营医疗机构与市内外合作举办高水平的医疗机构,引入先进管理模式,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到偏远、贫困及医疗资源短缺的农村投资,设立民营医疗机构;鼓励城市医疗机构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和城市富余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开办民营医疗机构。
  三、加强和改善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
  (一)落实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应与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随人员流动及时转接。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改进民营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严格执行审批时限。对符合准入标准及设置规划的民营医疗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注册登记相关手续。
  (三)加强部门协调,全力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营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四)落实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平等待遇。民营医院及其从业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学术活动、继续医学教育、技术准入、推荐评优、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专业人才申报学科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四、加大对民营医院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明确支持民营医院发展的税收政策。民营医院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或非营利医院性质,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院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医疗服务市场向民营医院平等开放。所有依法准入的民营医院,均可依照程序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各种医疗服务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认真审核后及时拨付医疗费用,不得随意扣减或拖欠。
  (三)建立激励办医机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对民营医院的考评结果,适时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或报请同级政府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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