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三)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县、乡财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本级各项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全市彩票财政管理政策和办法,并监督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市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采购政策,负责制定市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八)负责市本级各项财政支出管理,研究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并组织执行全市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和资产评估工作。审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审批等事项,以及行政单位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的财政拔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支农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一)编制和执行年度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监管市土地管理部门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缴库;审核各项土地储备成本支出。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和实施措施,做好风险防范;统筹安排全市政府重点项目融资工作并组织具体实施;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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