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纳入可疑交易报告范围的异常交易的合理处理问题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所列举的异常交易(以下简称异常交易),是引导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经验相对缺乏的情况下,有效识别可疑交易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金融机构在利用技术手段筛选出这些异常交易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金融机构如果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所发现的异常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反之则可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交易报告量不是唯一合规标准或最主要合规标准,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不断改进反洗钱监管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当的合规管理策略,逐步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提高异常交易数据分析深度,全面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三、关于风险较高业务的监测分析问题
对于客户利用网络、电话、自助交易终端等工具开展的非面对面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措施,更新技术手段,确保相关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能够完整传送,保障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集中存放或储存交易数据的金融机构,应遵循足以重现交易的要求,采取安全保密的措施,向各层级或各业务条线人员提供履行反洗钱职责所需的数据资料。
金融机构应有效识别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代办业务、控制他人交易等手段进行的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金融机构如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隐瞒有关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情况的,以及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阻碍金融机构对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做尽职调查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加强洗钱类型研究,及时分析洗钱风险变动情况,认真总结本地区洗钱活动规律,有针对性地提示金融机构对特定类型的洗钱、恐怖融资活动进行重点监测,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妥善地处置洗钱、恐怖融资风险。金融机构除了按照反洗钱主管部门的要求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外,还应根据本金融机构客户特点、业务运作情况、观察到的市场风险变化情况、通过媒体等公开渠道获悉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本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的工作重点,完善可疑资金监测指标体系。
四、关于完善名单监控工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