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政府规章、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劳动者保护、就业促进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相关政策及实施情况;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

  6.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7.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8.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财政预算、决算。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