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洛政办〔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为及时有效调解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75号令)、《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
洛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现就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全市医疗纠纷数量较大,重大医疗纠纷和医疗纠纷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运用人民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对保护医疗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