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矿产行业环保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矿产行业环保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洛阳市矿产行业环保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遏制矿产资源采选企业无序发展、污染严重的态势,消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矿产行业环保集中整治行动。为确保集中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时间
范围包括萤石及所有金属矿产资源的开采和选矿(包括废渣、尾矿综合利用)企业;时间从2010年2月1日至4月31日。
二、总体目标
督促各县(市、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监管,提高矿产行业环境管理水平,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消除环境污染隐患,遏制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破坏日益严重的势头,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三、工作任务
结合生态类建设项目调查结果,督促各县(市、区)关闭淘汰辖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督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环保要求的企业完善环境审批手续,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督促环境审批手续齐全的企业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应急措施。
四、工作标准
(一)应关闭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停产,2月28日之前依法下达关闭文件,3月底前按标准关闭到位,具体标准为切断生产用水用电,清除生产原料,拆除主要生产设备,注销有关证照。
1.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