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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个体参保人员超出上述期间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自医疗保险关系接续且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四、符合市区个体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保的,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符合条件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费率由本人在参保时选定。以后需要变更的,应在每年的6月5日-20日到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同时,从本人缴费费率实际变更之月起变更相应个人帐户待遇。个体参保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变更的,其缴费仍按原选定的费率缴纳。
  六、参保人员按规定退休(职)的,应及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手续。缴费年限不足时,应按规定足额补缴医疗补充金。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从足额补缴医疗补充金次月起开始享受。
  退休(职)参保人员未办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手续或缴费年限不足时,未按规定足额补缴医疗补充金的,缴费和医疗保险待遇均继续按在职职工政策规定执行。
  七、单位参保人员按规定退休(职)的,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时,单位应承担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缴费责任。
  八、参保单位将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等重大疾病或明显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作为本单位参保人员,自缴费次月起,该参保人员只享受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待遇,不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其发生的住院或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其中,具有市区户籍的,自参保缴费满1年后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九、调整医疗救助金缴费办法,方便退休人员缴费。个体身份的参保退休人员以及医疗救助金由个人全额承担的关闭、破产、改制单位参保退休人员,医疗救助金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中按月代扣。本人不愿从个人帐户资金中按月代扣的,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后,到地税部门领取《社会保险缴费卡》,由其本人按月到银行缴费。缴费方式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其他人员医疗救助金缴费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十、适当扩大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支付范围。个人帐户资金除可用于支付本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和个人支付比例外,也可用于支付本人健康体检费用和住院期间(不含门诊慢性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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