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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芜政〔2009〕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2009年8月30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医疗保险规范运行,确保基金合理使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类用人单位均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不含退休人员)按规定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在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时,对参保前已退休(职)人员,应由单位逐人为其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充金后方可参保。一次性医疗补充金缴费标准以本人参保前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7.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
  医疗救助金缴费标准和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须具有市区户籍并在市区参加养老保险后,方可以个体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非市区户籍参保职工,劳动关系解除后,不得以个体身份在市区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转移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参保。未使用完的个人帐户资金,由本人选择转入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也可继续使用至结束或直接提现。
  已办理医疗保险接续关系的非市区户籍个体参保人员,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此期间,允许其继续缴费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到期仍未转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注销参保登记,停止其享受医保待遇。
  三、单位参保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符合个体参保条件的,可在领取失业金期满后3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在上述期间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个体参保人员,凡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已连续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自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连续缴费未满1年的,应在缴费满1年后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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