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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应当埋地设置。埋地设置确有困难必须架空设置的,应当按照相序规定排列整齐,与临近线路、树木和建筑物等之间的距离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必须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并保证有充足消防水源。
  第二十二条 除进行外电线路防护等特殊情形外,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搭设外脚手架的,在脚手架外立杆内侧使用密目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施工期间禁止擅自拆除,有破损的应当及时更换。

第四章 环境与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口处内侧必须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洗,净车出场。冲洗设施规模应当满足车辆冲洗要求。冲洗产生的污水、施工产生的其他污水、现场排水等应经组织排水进入沉淀池,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道。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硬化宽度、长度和路面承载力应当满足设计使用要求。施工期间应当保证道路畅通。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平整,设置排水设施,确保现场无大面积积水。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并及时密闭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等措施,不得裸露。
  在进行土方和其他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扬尘。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并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因故不能使用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的,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搅拌。
  第二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现场施工采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具设备应采取消声、减振和降噪措施,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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