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施工单位提供有关地下管线保护的安全技术措施、管线监测方案及管线事故应急预案;监理单位根据地下管线保护交底内容要求,对管线保护施工方案实施过程进行旁站监理;相关管线单位对其管线方位、标高、走向、管线规格数量等提供说明资料,并向各有关单位做好现场交底工作。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八条 监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职责。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对有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施工单位未整改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市、区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所需的费用。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用)等现场管理费用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等措施纳入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必须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修订完善后,方可履行批准手续。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否则,不得施工。因故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须报经原审核批准单位同意。委托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还应当报组织论证、审查的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部,并将相关资料及授权事项等提供给对方和建设单位,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考勤制度,对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考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