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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第二十条 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拟定经营性用地宗地出让方案,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规划、国有土地收储中心、地块辖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出让要求、规划条件、起始价或起叫价以及拆迁交地时序安排等内容。

  土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应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平均价考虑预期收益提出。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按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市政府21号令)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出让。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竞买保证金数额,居住用地原则上不得低于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的14%,其他经营性用地原则上不得低于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的20%。出让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转作履行合同定金和项目开工、年度开发量及整个项目竣工建设工期保证金。合同履行后,履行合同定金充抵土地出让金;项目按时开工、按时完成年度开发量及整个项目按时竣工后,分别全额退还项目开工、年度开发量及整个项目建设工期保证金(不计息)。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用地项目开工、年度开发量及整个项目竣工建设工期保证金收取比例为: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的,按竞买保证金的15%收取,其中,项目开工建设保证金按5%收取,年度开发量建设保证金按8%收取,整个项目竣工建设保证金按2%收取;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按竞买保证金的20%收取,其中,项目开工建设保证金按5%收取,年度开发量建设保证金按10%收取,整个项目竣工建设保证金按5%收取。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首期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交纳,其所占出让成交价总额的比例按国土部规定的比例要求执行,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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