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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违法生产。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
  (五)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科学界定事故隐患等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省政府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备案督办制度,市(地)、县(市、区)政府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落实受理事故隐患举报信息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建立事故隐患举报信息收集、受理、核实和查处制度,制定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举报事故隐患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开通12350举报电话,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安全检查、受理群众举报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八)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企业负责、部门监管、政府督办、限期整改”的原则,认真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建立从发现到消除事故隐患的闭合管理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排查建档、下达指令、挂牌督办、整治落实、验收注销”五项制度。
  1、排查建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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