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市(地)政府(行署)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现将《2010年度市(地)政府(行署)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市地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2010年度市(地)政府(行署)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推动市(地)政府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二、考核内容和权重
考核内容分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两部分;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占40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占60分。
(一)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40分)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之内(30分);
2.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在20%及以上(10分);
3.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在10%及以上且低于20%(5分);
4.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低于10%(3分);
(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60分)
1.加强组织领导(9分)
(1)建立和落实市级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2分);
(2)市长(专员)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解决问题,部署工作(4分);
(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3分);
2.完成小煤矿年度整顿关闭任务(3分);
3.高度重视地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煤矿瓦斯治理标准》(黑安发〔2010〕2号)(3分);
4.市(地)政府(行署)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集中性的安全生产检查(4分);
5.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政府(行署)挂牌督办,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按期完成整改(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