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项目遴选。财政预算下达后,根据引导资金的分类设置和使用标准,由牵头部门会同参与部门按照“统一发布指南、分头组织申报、统一组织论证”的要求组织具体实施,并最终会审确定拟扶持项目。
(五)审核拨付资金。在分类预算控制额度内,由牵头部门与参与部门会审确定支出项目后,提出引导资金拨付申请及相关材料。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汇总后,统一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六)实施跟踪管理。各主管部门按照目标要求和实施进度对扶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财政、审计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七)组织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今后完善工作方法、健全各项制度的重要依据。
七、管理要求
(一)严格政策管理。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政策管理的通知》(锡委办发〔2005〕59号)和《无锡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改革指导意见》(锡委办发〔2008〕116号)等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各项扶持政策的评价论证工作,梳理、整合、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增强各项政策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时效性。
(二)健全评审机制。牵头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评审办法,明确评审专家的选派方式、相关部门的选派比例,并按照评审办法规定认真组织项目评审。引导资金各功能专项牵头部门要建立完善评审专家数据库和企业情况数据库,做到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论证。
(三)强化项目管理。牵头部门要主动会同财政部门、参与部门,及时协调相关项目的申报指南、组织实施、项目评审以及资金计划下达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对扶持项目实行全过程、链条式管理,确保扶持项目符合有关政策标准、资金拨付符合绩效进度要求、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使用范围、项目实施达到预期工作成效;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确保重点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有效,促进重点产业引导资金绩效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落实配套责任。对经过项目申报和组织论证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扶持序列的,由市、区两级按照规定的承担比例进行配比投入,市财政根据区级出具的资金拨付证明或配套承诺将资金拨付到区级财政;各主管部门加强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的绩效;对项目未达到预期目标或者配套不到位的,相应扣减该功能分类下年度的预算额度,必要时可采用预算扣款方式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