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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六、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鼓励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中药企业以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充分利用我省中医药资源和中医药文化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际和地区间中医药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机构在境外开办中医医院和中医药院校,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选派中医专家参加对外合作与国际援助,促进中医药行业对外开放。

  (十九)加强中医药涉外活动管理。中医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举办涉外中医药短期培训班、进修班和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合作、成果转让、合作研究等活动,按规定报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七、保障中医药可持续发展

  (二十)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省政府建立河南省中医药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逐步理顺中医药管理体系,强化行业宏观管理,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管理服务能力。

  (二十一)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使其增长幅度不低于同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等的经费投入。落实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扶持。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资助中医药事业。建立中医药服务补偿机制,在定编、定岗和绩效考核基础上,对县级、乡镇公立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技术人员的基本收入给予保障。

  (二十二)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管理。按照中医药服务的特点,适时调整和增设中医特色诊疗项目,适当提高针灸、推拿、中医正骨等传统项目的服务价格,体现中医药技术劳务价值。对未列入基本医疗服务的项目,收费价格可以适当放开。

  (二十三)建立鼓励城乡居民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机制。在规划、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适当降低参保人员在中医医院以及西医医院中医科诊疗费的报销起付线,提高中医药服务费用报销比例,具体标准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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