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编制兼并重组整合规划。按照兼并重组的原则和全省煤炭资源赋存、产能规模以及矿井分布状况等,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规划。各产煤省辖市政府根据本地煤矿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规划,负责编制本地中小煤矿兼并重组规划,对被兼并重组中小煤矿要逐矿明确兼并重组主体,并报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四、兼并重组的工作步骤
兼并重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时间为一年半。
(一)第一阶段(2010年2月-3月):制定方案。对全省境内所有煤矿现状(包括:资源储量、地区分布、生产规模、所有制形式等)进行调查摸底,为兼并重组工作提供基础数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兼并重组方案。同时,召开专门会议对兼并重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第二阶段(2010年4月-2011年3月):组织实施。
按照兼并重组方案,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确定被兼并重组小煤矿,制定配套措施,建立退出机制;兼并重组企业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签订相关协议,报国资部门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办理相关产权、证照变更或过户手续。
(三)第三阶段(2011年4月-6月):检查验收。
兼并重组完成后,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总结。
五、支持兼并重组的政策
兼并重组企业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生产经营管理;省政府将在资源、资金、税收等方面对兼并重组企业予以支持。
(一)资源配置方面:根据兼并重组规模和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按照就近适量原则,优先将被兼并企业周边或部分深部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于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一律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
(二)资金方面:在向国家申报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等项目资金时,优先考虑兼并重组的省骨干煤炭企业;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时向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安全技改等项目倾斜。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可以重新确定提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