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
(京卫办字〔2010〕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
为更加准确、及时掌握我市卫生机构人力、设备、经费及医疗服务等情况,为制定卫生政策、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9]106号),要求,现就我市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信息报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卫生机构年报表(卫统1-1表至卫统1-8表)、北京市卫生机构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京卫信A1-4表)、医用设备调查表(京卫信A1-5表)、北京市出院病人调查表首页(京卫信A1-2-1表)、北京市出院病人调查表附页(京卫信A1-2-2表),填报的内容有所调整,填报范围和频度没有变化(详见附件)。新增月报表北京市医疗统计工作月报表(京卫信A1-1表)、其他医疗机构月报表(卫统1-10表),其中京卫信A1-1表为二级及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月报表;卫统1-10表为其他医疗机构月报表。
二、实施要求
(一)实施时间。从2009年起,执行卫生机构年报表(卫统1-1表至卫统1-8表),即按照新的年报表填报。从2010年1月起,执行月报表(京卫信A1-1表、卫统1-10表)、季报表(京卫信A1-2-1表、京卫信A1-2-2表)和实时报告表(京卫信A1-4表、京卫信A1-5表)。从2010年起取消我市原有月报1、2、3 表(2009年第四季度月报表1、2、3照常上报);同时从2009年第四季度起取消卫生部季报表。
(二)报送方式。网络直报,即各单位登陆“北京市卫生局综合统计信息平台”报送数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做好准备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抓紧落实此项工作。实行新的调查制度后,统计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各单位要加强人员配备,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开展网络直报工作,保证数据质量。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开展网络直报工作,按时完成各项统计上报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拒报、迟报、漏报和瞒报。各区县卫生局要严格数据审核,确保数据及时、准确、有效。
附件:报表目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