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第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2月24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二、第九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弥补企业剥离中小学办学经费的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