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本地区信访事项听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参与信访事项处理机关对重大、复杂和疑难信访事项听证;
(三)责成或指定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和实施听证;
(四)监督听证程序;
(五)监督各方对听证结论的执行;
(六)负责听证人员、听证代表的组织、选用和管理工作,组建信访事项听证人员库。
第七条 听证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事项及听证内容;
(二)指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邀请合议组和评议人,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
(三)确定听证时间、地点;
(四)制定并送达听证公告或向社会公示;
(五)组织听证并依据听证结论作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复核意见。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和合议组成员,由听证机关指定本机关或者邀请依法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公务员担任。合议组一般为3至5人。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和合议组成员与信访事项处理结果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陈述人包括信访事项各方当事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机关的代表,每一方的代表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评议人由听证机关根据听证内容和陈述人的推荐,邀请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相应人担任。
第十二条 旁听人由听证机关根据听证内容、陈述人推荐和社会人员申请确定。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听证机关应当于15日内告知信访事项当事人是否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陈述人收到信访听证公告后,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回复是否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推荐评议人和旁听人。
第十五条 陈述人不按照信访听证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回复听证人,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听证。陈述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必须出具委托代理书。
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必须于举行听证前5日内将信访听证通知书送达陈述人、评议人和旁听人,或者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