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金昌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金昌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和监督信访事项受理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根据《
信访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重大事项实行听证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采取公开质询、辩论等方式,听取信访事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社会人士和有关机关的评议、合议意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确认处理信访事项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政策。
第三条 信访听证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范围、听证机关、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已受理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尚未作出决定且信访人要求听证的;
(二)信访人对办理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对复查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三)重大、复杂、紧急的多人走访事项和多人走访苗头,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
(四)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五)其他需要举行听证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听证:
(一)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信访事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依据《
信访条例》不予受理的;
(四)复核机关已作出复核意见的;
(五)其他不宜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信访事项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在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听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承担。